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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添加日期:2021-09-06 09:54:50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基金会将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方、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方和受助方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四)基金会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

  (五)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

  (六)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十二条  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四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一)在下列财产活动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重大资产变动。

  2.重大投资。

  3.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二)在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三)本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本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  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信息、针对内部特定群体募款活动信息、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公开募款活动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等。

  第十六条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方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助对象、受助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九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二十条  年度工作报告。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 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方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捐赠方、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基金会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五章  信息公开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宣传和信息公开的稿件,须经秘书长审核并报理事长签字确认后发布(已报批文件除外)。

  第二十七条  如基金会官网改版等重大变动,需提前上报改版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20日一届一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