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添加日期:2021-09-06 09:54:06 点击: 作者: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
**条 为促进北京和之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民政局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下列事项,需向登记机关报告:
(一)重大涉外活动。
(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章程修订。
(四)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五)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人员变更。
(六)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事项内容: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公益项目确定、专项基金设立。
(四)内部管理制度制定。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内部机构设置及重要岗位人员聘任。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处理或重要文件印发,须报理事长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20日一届一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